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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尖疫指办发〔2020〕29号尖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尖山区理发业复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3 19:24:12.0

安邦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尖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尖山区理发业复工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尖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尖山区理发业复工的通知

 

按照《黑疫办指发2020】70号》和《双疫办指发2020】48号》文件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满足我区居民生活需要,保障我区理发行业平稳有序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准予复工开业的理发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二、理发店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日做到早、中、晚三次消毒。营业之前,必须开窗通风,对地面、桌椅、门窗、工作台等进行全面消毒。每日至少开门窗自然通风3-5次,每次不少于10分钟。营业期间应保持空气流通,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实行循环通风,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门窗把手等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及时处理废弃物。用品用具可进行分类清洁、消毒。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临时物品储存柜等),每位顾客理发后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三、公用物品及时消毒。理发公用具(理发刀具、头梳、围巾等)消毒制度和措施要落实到位,理发工具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理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理发场所应提供洗手液,配备手消毒试剂。

四、含有理发、美容美发等许可项目的美容美发店,疫情期间只提供理发服务,不得提供美容、染(烫)发、剃须等其他服务。

五、理发店应加强内部人员管控。所有从业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心肺片等方式体检,确认身体状况良好方可上岗。若员工为重点地区反双人员或14天内有外出旅行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不得到岗上班。上岗员工必须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症状,不得上岗。所有门店人员为客人服务前后必须进行自身消毒处理,六步法洗手,工具、设备消毒处理。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期间要做到勤消毒、勤洗手,同时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穿工作服。

六、垃圾处理。每位顾客理发后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存放垃圾时,应当在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应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七、实行预约服务。开发营业的理发场所实行微信、电话预约理发,严禁私自上门服务,不预约不接待。错时安排预约时间,避免人员聚集,营业时间8:30分至17:00分。

   八、严格控制店内人员数量。每次只接待1名顾客。场所内不得多于2人(1名顾客、1名从业人员),保存预约登记。

九、做好顾客信息登记。到店顾客必须查验身份证,做好登记(包括顾客姓名、到店离店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有无外出经历等)。

十、到店顾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对不预约、不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强行进入理发场所造成聚集的顾客,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部门举报;对预约进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询问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顾客应自戴ロ前去理发,在理发店内应全程佩戴罩;理发店不提供洗头服务要求顾客到店前先行在家洗头,理发完毕后自行回家清洗。

十二、非接触式付款。顾客付款通过徹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

十三、发现店内疫情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立即停业消毒、员工隔离观察

十四、申请复工的理发店经营者,自2月23日起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八马路3号)填写复工申请表,经营者提供健康者合格证、心肺片等健康体检单、无门窗自然通风条件的应提交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检测报告、填写承诺书,待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联合卫生健康综合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核查通过,全部合格后方可营业。卫生健康综合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将加强对营业中的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理发店要求立即其停业,对拒不停业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和乡镇、社区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处。(举报和咨询电话:04696129911

十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疫情期理发场所防疫指南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70)中《黑龙江省疫情期问理发场所防疫指南》和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双疫指办发【202048《关于做好理发店有序恢复营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链接:/zwgkx/index/detail_news.jsp?newsid=1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