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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市监发〔2021〕31号关于印发2021年双鸭山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2 09:53:08.0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有关承检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市监食检发〔2021〕11号),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黑市监2021〕21号)要求,市局制定了《2021年双鸭山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2

附件:

 

2021年双鸭山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2021年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3.2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在 1 批次/千人以上”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严密排查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市人民饮食安全制定2021年双鸭山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如下:

2021年我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

)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2021年双鸭山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1463批次(见附件3),其中市本级(含农垦)抽检623批次,四县抽检共840批次。

)食品监督抽检任务

 2021年双鸭山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2925批次(见附件3),其中市本级(含农垦)抽检1524批次,四县抽检共1401批次。覆盖全市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三小”(小作坊、小经营、小餐饮)等不同业态。抽检时间结合食品生产季节变化,提前安排。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围绕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性指标,以及高风险食品品种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抽检。并加大对“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农村和校园、幼儿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力度。加大对检出过不合格食品,尤其是多次检出不合格食品企业跟踪抽检力度,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坚持检管结合。要将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促进“检管”深度融合,切实提高抽检监测的科学性和靶向性。通过落实冷链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前检查制度,提高样品抽取的代表性和针对性;通过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公开、核查处置情况,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多维度、多角度风险预警交流,多层次、多环节的数据共享、汇总分析,为提高监管效能提供数据支撑。

(三)坚持广泛覆盖。坚持将监督抽检做到“六个覆盖:覆盖我市、县(区)、乡(镇)和行政村,覆盖城市市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网络、“三小”等不同业态,覆盖中小不同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覆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校园周边、小食品、休闲食品批发市场等各类场所,覆盖大宗消费食品品种及我市在产食品生产企业。抽检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抽取,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

(四)坚持全市统筹。严格执行“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要求,做到市、县级局两级联动、分工负责、避免重复、数据共享。市级局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中小型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学校食堂和配餐公司及餐饮单位生产销售的餐饮食品、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进行抽检,根据监管需要可适当抽取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县级局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集市、小型商超、便利店、小摊贩、小餐饮等进行抽检。

四、检验机构及抽检要求

市局将根据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均衡、绩效相适的原则,公开招标2-3家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并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各分局要配合各承检机构做好抽样工作。

有关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对于不合格样品承检机构必须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分析原因,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数据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出具有效电子报告。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及安全隐患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 24小时之内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五、抽检时间和频次

各县局和承检机构要按月、季、半年、全年进度安排,均衡推进抽检任务,细化分工,明确抽检重点,减少重复抽检,确保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全年抽样任务完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局和承检机构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依法履职,科学统筹,协同配合,确保监督抽检任务落实到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细化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有序组织推进食品抽检工作。各县局、各区分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抽样过程中发现企业停产的,抽样单位要注明原因并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提供停产报告,交辖区监管部门复核确认,报抽检组织单位。

(二)规范抽样工作。各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要严格履行监督抽检工作程序,一律应用手持采样终端设备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并及时上传抽样信息。在开展食用农产品、进口重点冷链食品(畜禽肉和水产品)监督抽检时,各县局、各分局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要求,由执法人员陪同抽样,同时重点对样品贮运条件、索证索票、销售记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样单编号填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三)依法核查处置。要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完成全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 100%的目标,做到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案件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系统应用到位的“六到位”,实现核查处置由重速度向重质量、重结果向重过程、重数量向重效果“三个转变”。对检验结论表明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经整改后再次抽检同类产品出现同类问题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采取约谈等方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企业进行有效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公布信息。要坚持“时、效、度”原则,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及时稳妥公布监督抽检结果、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信息,并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进行科学解读,加强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研判,提高抽检信息公布的时效性。市局、各县局对组织开展的抽检结果信息、风险控制信息及核查处置信息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到应公布的尽公布。

(五)强化考核评价。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局抽检工作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抽检计划、辖区被抽样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认领及核查处置工作、抽检信息公布、信息填报、数据上报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不力的通报地方政府或予以约谈。市局将采取飞行检查、平行样比对、问题发现率比对等方式,加大对承检机构的考核评价,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进督办,确保各项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六)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七)及时报送情况。请各县局根据市局计划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各县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于3月14日前将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局食品抽检科。各承检机构要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抽检结果汇总分析和工作总结报市局食品抽检科。

各县局和各承检机构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食品抽检科及食品相关业务科室联系,推动全市食品抽检工作更加科学、务实、高效。

 

食 品 抽 检 科联系人:李  君  李艳莉  邓  爽

联 系 电 话:4290033  电子邮箱:syssyjyj@126.com

食品生产监管科联系人:李  铁  联系电话:4290016

食品流通监管科联系人:刘德森  联系电话:4293818

餐饮服务监管科联系人:郑荣生  联系电话:4290020

保 化 监 管 科联系人:乔  宇  联系电话:4290018

  

附件:

1.2021 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表

2.2021 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3.2021 年双鸭山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表

4.2021年重点抽检生产企业名单

5.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