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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9 14:03:31.0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双鸭山投资兴业,加快双鸭山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规(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市和区财政分别设立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为同级财政拨款。以招商主管部门聘请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兑现奖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双鸭山市内生产加工创税型产业项目。被扶持的产业项目(不含煤炭采掘业、洗选业)应在我市注册,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投产纳税,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国202/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分别达到3000万元/公顷和2500万元/公顷,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可按最高不超过159%的比例下浮)。

二、土地优惠

第三条 优化供地条件:

1.由我市(区)承担土地征拆、农转用等前期费用,给予“净地”挂牌。项目供地不少于1公坂,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供地不少于2公顷。

2.提供场址达到“七通一平”(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和土地平整)标准,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到“九通ー平”(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雨水、有线电视管线和土地平整)标准。

第四条 降低用地成本:

1.土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先租赁后出让。

2.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三、财政扶持

第五条 给予财政贡献奖励。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6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第六条 给予征地建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给予厂区基础设施投资奖励。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及2亿元以上项目,分别按土地出让金计提后地方留成的50275%及100%奖励。

2.给予入驻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厂房、设备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厂房、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按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若干年兑现并通过协议确定。
      第七条 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建设期行政规费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行政规费地方财政留成的100%。
      第八条给予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奖励。前两年按租赁费的100奖励,第三年起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继续给予最高等于全额租赁费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第九条给予生产启动初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奖励。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奖励不超过2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入驻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密集型项目给予一定用能奖励,产成品属轻抛货且运输超出辐射半径的项目给予一定运费奖励。
      四、招商奖励
      第十一条给予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1.给予委托招商奖励。招商引资委托方按委托协议奖励受托人。奖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按核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最高300万元;第二部分按投产后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支付方式通过协议确定。
      2.对完成招商任务有突出贡献、引进重大项目的市直部门或 区政府(市经开区)予以经费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各区向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由各区引进落户经开区的,产生的财政贡献由市财政全额返还该区招商引资各项奖励由受益区财政负责支付。
      五、科技人才扶持
      第十三条给予科技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或个人,可给予《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オ实施办法》(双办发(2018)21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双办文(2017)44号)等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给予企业高管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可给予企业不超过5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财政贡献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个人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入学。
      六、优化服务
      第十五条营造宽松的企业投资环境:
      1.实施市级领导重点项目包保服务制度。对投资项目治谈、签约、开工、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实施包保,帮助企业解决在前期、建设和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推行“互联网政务”、联合审批和领办代办制度。对权底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理,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涉及国家、省相关事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3.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投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就业、培训和科技创新等政策。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经济500强等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的项目,佛山市及广黑合作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七、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黑龙江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5日后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原《双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